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鄒志明
被 告 羅成祥
羅宥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3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