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864號
KLDM,112,附民,864,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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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64號
原 告 林芳免
被 告 侯奕文


彭智君

許昱泰

黃楷翔

李豪祥
徐國應
蘇裕威
賴杰敏

羅育杰
古庭瑋
鍾偉倫
周宥宇
俞明輝
游惠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二、經查,被告侯奕文彭智君許昱泰黃楷翔李豪祥、徐 國應、蘇裕威賴杰敏羅育杰古庭瑋鍾偉倫周宥宇余明輝游惠萍等人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被告侯 奕文、彭智君許昱泰等人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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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