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2年度,14號
KLDM,112,重訴,14,2024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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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文瑞


選任辯護人 林富貴律師
具 保 人 呂羽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0944號、第10945號、第10946號、第1115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羽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呂文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  112年12月1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 由具保人呂羽雙於同日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即將被告釋 放乙情,有本院112年12月1日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被告 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67、75-80、84之1至84之4頁)。茲被 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 本院復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屆期到庭,被告亦未遵期到庭,而 被告現無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此有本院113年3月27日 及113年5月13日刑事報到單、本院113年3月27日及113年5月 13日審判筆錄、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被告之拘票 及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包含被告及具保人)、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包含被告及具保人)等 件存卷足參(見本院卷㈢第49-97、144之9、146之1、147、1 49-157、247-288、311、315、327-339頁),顯見被告已逃 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0萬 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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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