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113年度聲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賴贊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大維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39
1號、第9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贊吉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延長羈押部分:
㈠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①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②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 、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③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 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羈押被告,偵 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 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 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各有 明定。
㈡經查:
⒈被告賴贊吉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提起公 訴,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30號受理在案,被告於民國113 年3 月21日通緝到案時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佐以卷內事 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30條第1項 、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又前開加 重強盜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 常伴隨畏罪逃亡之高度風險;佐以被告有多次通緝紀錄,又 經通緝到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3款之畏罪逃亡之虞,又其前案紀錄有多次竊盜犯罪,顯 有再犯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第101條之1
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羈押之必要,乃於同日裁定對被 告執行羈押。
⒉本院於113年6月7日就延長羈押部分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 之意見,同日本案宣判,判處賴贊吉犯竊盜罪,處拘役20日 ;又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8年,被告既面臨上開 重刑,且有前述多次遭通緝之事實。從而,上開羈押之原因 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3年6月 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駁回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部分:
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以:擔心父母沒有人照顧,希望可 以無法飭回,想早點回去安頓父母等語。
㈡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羈 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 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 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 得駁回外,其他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法院 應就具體個案情節、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予以審酌 認定(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884 號、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雖坦有竊盜行為,惟否認 有強盜之主觀犯意,惟被告犯攜帶兇器強盜罪,業經本院於 113年6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被告既面臨上開重刑,且有 前述多次遭通緝之事實,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命定期 至轄區派出所報到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上 級審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是 被告聲請具保停押乙節,無從採認,而本案亦查無被告有何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 情形;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宗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