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630號
KLDM,112,易,630,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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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理鳴


選任辯護人 林士祺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833
號、112年度偵字第7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理鳴被訴傷害陳仲偉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呂理鳴經起訴傷害告訴人陳仲偉部分之案件,雖經 本院辯論終結,惟查本案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待釐 清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 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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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