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號
原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昭月
訴訟代理人 羅春祝
柯煥然
被 告 林惠茹
訴訟代理人 林鉅皓
被 代位人 林王絨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繼承人林要圖遺產之一車牌 號碼00-0000車輛,在林要圖95年7月8日死亡後,已於97年1 月10日過戶予李淑琴,若為買賣,應將出賣所得價金列為遺 產,此部分事實尚待通知買受人李淑琴到庭調查,兩造若知 悉價金亦應於10日內向本院陳報,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