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26號
CYDV,113,補,326,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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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朱秋蘭



被 告 明吉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碧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5,450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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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吉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