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羅仁甫
被 告 羅全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
上如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4月2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紅色圓
點所示及實際現場照片白線標示,侵占面積1240公分×80公分之
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52,160元(計算式:12.4公尺×0.8公尺×公告土地現
值35,500元/平方公尺=352,1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