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涂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祐旗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交付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
(下稱系爭車輛),未陳明該起訴之利益即系爭車輛之價值
。原告應陳報系爭車輛於起訴時(即民國113年6月7日)之
價值,並提出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例如:中古車商估價單
、中古車買賣資料,以上為舉例,不限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現戶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