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侯月裡
被 告 陳森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市○○段○○○段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6萬3,69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31.53平
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319元/每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8
,863,6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813元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8萬8,81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