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58號
CYDV,113,補,258,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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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唐榮昌


被 告 侯明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365元【計
算式: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2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
值25,5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33,36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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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