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112號
CYDV,113,聲,112,2024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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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劉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立昇平國民中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本院112年度國字第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嘉義縣立昇平國民中學間國家賠償 事件(112年度國字第2號),分由貴院法官馮保郎審理。經查 法官馮保郎、服股書記官、服股通譯之家人(配偶、父母、 兄弟姊),正在或曾在被告嘉義縣立昇平國民中學學校機關 【工作】;服股書記官、服股通譯本人或其家人(配偶、兄 弟姊妹),是被告嘉義縣立昇平國民中學的【畢業生】等, 故依法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 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該法官迴避。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 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 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 係者。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 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 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 家長、家屬者。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 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 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 裁者。」;同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遇有下列各款情形, 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 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陳稱法官馮保郎、服股書記官、服股通譯 之家人(配偶、父母、兄弟姊),正在或曾在被告嘉義縣立昇 平國民中學學校機關工作;服股書記官、服股通譯本人或其 家人(配偶、兄弟姊妹),是被告嘉義縣立昇平國民中學的畢 業生云云。惟查,聲請人所述上情,不論是否屬實,都不是 屬於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規定之法官應自行迴避的事由。亦 即,本件無聲請人所主張之法官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的



情形存在。是本件聲請人援引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 的規定,聲請該法官迴避,於法不合,也沒有理由,故不應 准許,應予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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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