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蘇怡勳
相 對 人 蘇傳隆
關 係 人 蘇美玲
蘇怡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蘇傳隆(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任蘇怡蓉(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蘇傳隆之監護人。三、指定蘇美玲(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蘇傳隆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蘇傳隆之次女,蘇傳隆因頭部 外傷、顱內出血,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 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 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為據,並斟酌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趙星豪所為之 鑑定意見謂:「相對人因頭部外傷、顱內出血,手術後仍有 重度認知功能障礙,並嚴重影響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目前 生活無法自理,安置於護理之家接受照護,在鑑定時相對人 對叫喚無法回應,昏迷指數7 分,對問話亦完全無法回答。 因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 辨識其意思之效果,建議為監護宣告。」等語。本院認蘇傳 隆因頭部外傷、顱內出血,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故聲請人聲請對蘇傳隆為監護 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蘇怡蓉、蘇美玲分別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參女、長女, 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本院113年6月11日調查程序中,聲請 人蘇怡勳、關係人蘇美玲、蘇怡蓉三人均同意,由蘇怡蓉、 蘇美玲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蘇怡蓉任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蘇怡蓉為監護人;又蘇美玲 係蘇傳隆之長女,並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