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171號
CYDV,113,監宣,171,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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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張益彰



相 對 人 張黃珠子

關 係 人 張智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張黃珠子(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任張益彰(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黃珠子之監護人。三、指定張智勇(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張黃珠子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張黃珠子之配偶,張黃珠子因 失智症,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 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診 斷證明書為據,並斟酌前述醫院精神科醫師劉威廷所為之鑑 定意見謂:「個案(即相對人)為失智症個案,於神經內科 長期追蹤,病歷資料顯示功能逐年退化,於此次心理衡鑑顯 示已無言語表達與理解能力,無法陳述自身意見或作出決策 判斷,整體功能已達重度缺損之程度。因其他心智缺陷,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之效果, 建議為監護宣告。」等語。本院認張黃珠子因失智症,致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故 聲請人聲請對張黃珠子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次查:張益彰張智勇分別為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長子, 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相對人張黃珠子之長女張雅淳、次女 張淑英、參女張美玲、次子張世蒼,亦同意由張益彰、張智 勇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此有 同意書乙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茲本院參酌前揭 各節,認由張益彰任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



佳利益,爰選定張益彰為監護人;又張智勇係張黃珠子之長 子,並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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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