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89號
CYDV,113,消債更,89,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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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莊麗秋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曾錦源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莊麗秋自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 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2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59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 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 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6月27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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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