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仁德
相 對 人 武云玲 住江蘇省泗洪縣○○鎮○○○○○○0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大陸地區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西元2021年5 月31日(2021 )蘇1324民初3469號民事確定判決,於西元0000年0 月00日 生效,應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 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 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 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第3 項各定 有明文。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於西元1998年即民 國87年1 月15日通過公布,自87年5 月26日起施行之法釋字 第(1998)1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 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之司法解釋,其中第2 條規定: 「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 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巿的, 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此有我國臺 灣高等法院87年7 月28日(87)院仁文速字第10023 號函暨 檢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字第(1998)1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 的規定」之司法解釋可稽。因此,在我國作成之民事確定判 決,因前述規定施行得以聲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之認 可,故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 仲裁判斷,亦得聲請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關係,後因感 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西元2021年5 月31日(2021)蘇1324民初3469號民事判決准予離婚,並於 西元2021年8 月26日生效,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 證屬實,依法聲請法院認可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江蘇省 泗洪縣人民法院(2021)蘇1324民初3469號民事判決書、生 效證明書、江蘇省南京市石城公證處(2023)蘇寧石城證字
第11258 號、第19104 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112 年4 月14日(112 )中核字第025148號、113 年5 月10 日(113 )中核字第035596號證明等為憑,堪認前述民事判 決書及生效證明書係屬真正。又審酌該民事判決係以雙方婚 後感情已破裂為由而准予判決離婚,核其內容並不違背臺灣 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參以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 裁判,亦得依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所頒佈之「最高人民法 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向大陸 地區法院聲請裁定認可。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前述判 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