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3年度,36號
CYDV,113,家救,36,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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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鄭琪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00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簡小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請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13年度婚字第74 號),聲請人主張其因家境窘困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下 稱嘉義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准予扶助 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1份為證。又聲請人依民法第1052 條第1項第5款、同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為形式審查之結 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 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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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