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蔡承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縣朴子配天宮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縣朴子配天宮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 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次按捐助章程 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 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 者,從其規定,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第2款 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縣朴子配天宮 (下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第12屆第18、29 次董監事聯席會議及第12屆第3、4次信徒代表大會通過變更 組織章程,因該財團法人之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 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 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 更。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該財團法人組織章程如附件新舊 條文對照表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之內容,業據提出嘉義縣 政府111年5月24日府民禮字第1110120906號函、嘉義縣政府 112年5月18日府民禮字第11201005924號函、第12屆第18、2 9次董監事聯席會議及第12屆第3、4次信徒代表大會紀錄及
簽到表、新舊組織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 影本各1份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 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 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