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法字,113年度,3號
CYDV,113,司法,3,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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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莊邱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沐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沐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9、11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 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 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 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次按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 關許可後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 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 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沐恩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於113年4月18日第7屆第15次董事會會議通過變 更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 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沐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 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9、11、16條部分, 業據提出嘉義市113年5月13日府授文推字第1135102142號函 、113年4月18日第7屆第1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新 舊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



為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開捐助章程第9、11條,核與 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 無抵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 其餘捐助章程第16條部分,僅為章程修訂日期,核與財團法 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需變更其組織無涉,揆 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 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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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