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8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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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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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賴胤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京城銀行府城分 行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存,惟依其聲請狀所 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南市北區。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