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朱欽姈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
朱中逵
朱欽明
王海全
陳秦
鄧之嘉
劉敦善
林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大同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3年12月7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大同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 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 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本法人不服教育部於民國111年12 月21日改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1條規定再次 命本校解散之處分,前於112年1月17日提起訴願,雖遭行政 院訴願委員會作成駁回之決定。惟針對該駁回決定,本法人 已提出行政訴訟予以救濟在案,並已收受113年6月21日之開 庭通知書。爰以本校對於教育部重命解散之法源依據是否適 法,仍在行政救濟中,清算人尚無法將清算職務執行完畢, 謹依法聲請再次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前案相關資料及聲請人所提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 行政訴訟庭通知書,本件主張核無不合,爰准許本件之聲請 。惟清算人亦應依行政救濟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訴訟結果確 定後,再為適法處置賸餘財產,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