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98號
CYDV,112,訴,798,2024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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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8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葉晉源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98號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98號撤 銷贈與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31日、113年5月29日就證人葉素 霞證述部分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證明證人葉素霞證述之反覆不一,由於筆 錄之記載僅記載概要,為明證人證述之全部細節,有必要調 閱其二次證述之庭訊光碟,以便整理提出全部之證述細節, 故聲請拷貝證人之二次庭訊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 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光 碟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98號撤銷贈與事件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且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交付證人葉素霞二次證述(即民國 113年1月31日、113年5月29日)部分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 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4第1、2項亦定有明文,併特予諭知上揭規定意旨 於主文第2項,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附此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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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