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01號
CYDV,112,訴,701,20240611,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1號
原 告 楊廷儇

訴訟代理人 王明宏律師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90,64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