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1號
原 告 楊廷儇
訴訟代理人 王明宏律師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90,64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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