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22號
CYDV,112,建,22,20240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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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2號
抗 告 人
即 受罰人 殷智鴻(原名殷志宏

原 告 郭姿佑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嘉樺律師
被 告 童冠融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複 代理人 簡偉閔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兩造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
17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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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