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399號
CYDM,113,金訴,399,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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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紘賢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1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99號被告林紘賢被訴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4號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 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 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 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6條 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紘賢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311號案件提起公訴,並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4號案件審理,尚未判決等 情,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稽,因該案與本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同意將本案移送至該院合併審判,有本院民國 113年6月25日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是為符訴訟經濟, 爰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 4號案件(庚股辦理)合併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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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