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峰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在監獄執行中 ,於113年6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8810號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①前因乘機性交、過失致死案件,由本院以104年度侵 訴字第4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1年後,經提起上訴 ,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侵上訴字第550號判決 駁回上訴後,對於乘機性交部分復提起上訴,而過失致死部 分則告確定,上開上訴部分再由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 第63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05年度朴簡字第5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再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朴簡字第255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6年度朴簡字第3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⑤又因施 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朴簡字第511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①至②之罪刑與③至⑤之罪刑再分別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70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7年6月確定,及由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50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後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個應 執行之刑,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上開案件中,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朴簡字第511號),而受刑人 係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6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881 0號核准假釋,經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包含受刑人所犯個罪 中包含妨害性自主案件,而受刑人經綜合評估之結果),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