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舜民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舜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舜民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8年4月,在監執行中,嗣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 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
1.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9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6月確定;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 上訴字第48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贓物案件,經本 院以97年度易字第60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聲字第966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2.殺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9 88號判處有期徒刑20年,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46 3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5年確定;未經許可持有子彈案件, 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詐欺案 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78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上開三案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0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6年6月確定。
5.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現仍在監執行中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
(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有該署民 國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8091號函及所附之法 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查,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