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俊慶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在 監獄執行中,於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781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其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等情,爰依法向本院聲請裁定,經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