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42號
CYDM,113,聲保,42,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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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献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献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献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4月, 確定後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6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 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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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