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附民字,113年度,8號
CYDM,113,朴簡附民,8,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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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朴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李岢恩

被 告 陳振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朴簡字第211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李岢恩對本院113年度朴簡字第211號,被告陳振輔毀 損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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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