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463號
CYDM,113,易,463,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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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右信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2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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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