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附民字,113年度,27號
CYDM,113,嘉簡附民,27,2024062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張福明
被 告 楊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769號公然侮辱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張福明對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769號,被告楊甜公然 侮辱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 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