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3年度,789號
CYDM,113,嘉簡,789,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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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淑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
第6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淑女犯以電子通訊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許淑女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電 子通訊賭博財物罪。其自民國112年9月21日19時56分至同日 21時1分止,先後以行動電話將簽賭資料傳送下注之行為, 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 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之犯 意接續為之,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二)爰審酌被告利用行動電話下注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 之風氣,且間接促進非法賭博行業,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 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前科素行狀況、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 度、參與賭博期間非長、下注金額非鉅、犯罪動機及目的等 節,暨其自陳目前從事餐飲業、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小康 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 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用以賭博 所使用之行動電話1支,雖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然其價值顯與被告本案罪責輕重相差懸殊,予以沒收未免 過苛,爰不諭知沒收。另本案尚無證據足認被告確實受有任 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附件:
犯罪事實
一、許淑女基於以電子通訊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21日19 時56分,在位於嘉義縣○○鄉○○村0鄰○○○000巷0號住處,以通 訊軟體LINE,傳送簽賭號碼「01.13.18.33、連碰2/3/4星、 100元座10元」給組頭何家毅(業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 12年11月28日,以112年度朴簡字第317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簽賭金彩539賭博,並接續於同日21時1分以通訊軟體LI NE,傳送簽賭號碼「28.29.30、連碰2/3星、100元座10元、 『港』」給組頭何家毅簽注香港地下六合彩。約定簽注方式為 地下今彩539,「二星」1注80元,若中二星即得新臺幣(下 同)5300元;地下今彩五三九「三星」1注80元,若中「三星 」即得53000元;香港六合彩「二星」1注80元,若中二星即 得新台幣5700元;地下香港六合彩「三星」1注90元,若中「 三星」即得57000元。如未簽中,許淑女應支付上開賭資給 何家毅。嗣警察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何家毅位於 嘉義縣○○鄉○○○00○0號的居所,持搜索票,依法搜索,扣押 何家毅的1支行動電話機具(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 ,檢查上開行動電話機具的通訊內容,而循線查獲。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淑女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事實,與證 人何家毅警詢時所述情節相符,並有搜索票、警察之採證照 片等附卷可稽,被告之犯嫌足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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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