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佩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
偵字第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佩旋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第3行「事業 股份有限」後補充「公司」等字;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4行 中「現場照片」修正為「照片」等字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 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佩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年輕卻不思正途獲取財物,自稱 因未帶錢出門,而為本件犯罪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竊取財 物之種類、數量及價值,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所受之損害,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竊取之財 物已返還告訴人,暨被告自稱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 飲業,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即黑胡椒豬排便當1個、炸雞捲1 份、明太子可頌1個、起司玉米麵包1個、多啦A夢小蛋糕1個 、科學麵家庭號1袋、舒潔濕式衛生紙1串、雪印北海道100 起司棒1包、舒潔女性濕式衛生紙1組、春風HELLO KITTY袖 珍面紙1組、統一飲冰室茶集2罐(紅奶茶、綠奶茶各1罐)、 馬修嚴選紅心芭樂優格飲1瓶、光泉低脂鮮乳1盒、超短隱形 襪3雙,均已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 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五、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588號
被 告 黃佩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佩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6月2日16時34分許,前往位在嘉義市○區○○路○段000號大 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下稱大潤發公司)嘉義店,徒手竊 得黑胡椒豬排便當1個、炸雞捲1份、明太子可頌1個、起司 玉米麵包1個、多啦A夢小蛋糕1個、科學麵家庭號1袋、舒潔 濕式衛生紙1串、雪印北海道100起司棒1包、舒潔女性濕式 衛生紙1組、春風HELLO KITTY袖珍面紙1組、統一飲冰室茶 集2罐(紅奶茶、綠奶茶各1罐)、馬修嚴選紅心芭樂優格飲1 瓶、光泉低脂鮮乳1盒、超短隱形襪3雙(市價共計新台幣『下 同』749元),均業經發還大潤發嘉義店),未經結帳即離去 。嗣經大潤發公司嘉義店安管課課員林○○,查看監視器畫面 後攔下黃佩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大潤發公司委請林○○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佩旋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大潤發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林○○於警詢時指訴情節 相符,並有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嘉義市政府警察 局搜索扣押筆錄、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昱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龔玥樺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