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234號
CYDM,113,交易,234,20240605,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偉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 年度偵字第14018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
案件案號:113 年度朴交簡字第8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黃偉煌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而該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蔡美琪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本院於民國113 年6 月3 日收件),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