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434號
CYDM,112,金訴,434,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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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3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誠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999號、112年度偵字第3273號、112年度偵字第6515號、112年
度偵字第7156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272號、112年度
偵字第8711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改依簡
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柏誠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扣案手機壹支(廠牌:IPHONE 6S PLUS,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事 實
一、黃柏誠於民國111年10月底加入「如魚得水」、謝○原羅○ 嘉(另案審理、偵辦中)及其他身分不詳之共犯所組成以實施 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 組織(黃柏誠所涉參與組織犯罪部分,經另案審理),擔任取 簿手及提款車手。黃柏誠與「如魚得水」所屬詐欺集團其他 成年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 由該詐欺集團成員㈠於111年12月15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 下稱臉書)私訊蔡世賢佯稱可以處理金錢借貸云云,致蔡世 賢陷於錯誤而於111年12月16日19時50分許,至雲林縣○○市○ ○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東宇門市寄出其所有之嘉義後湖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該詐欺集團即指 示黃柏誠於同年月18日14時許,前往嘉義市○區○○○街000號 統一超商嘉英門市領取該提款卡;㈡於111年12月23日,在網 路刊登放款廣告,林星輝上網瀏覽後即以通訊軟體LINE(下 稱LINE)加暱稱「黃鈺甯」為好友並聯絡欲貸款後,因而陷 於錯誤,於同年月24日依指示將其名下之樹林育英街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以包裹寄到嘉義市○區○ ○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嘉家門市。嗣黃柏誠接獲暱稱「如魚得



水」指示,於111年12月26日15時43分許,前往統一超商新 嘉家門市領取該提款卡;㈢於111年12月28日,在臉書社團刊 登借款廣告,林家賢(原名林盟凱)上網瀏覽該廣告後,遂 加LINE暱稱「林志隆」為好友並與之聯絡,再於同日依指示 將其名下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 款卡,寄到嘉義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旭豐門市。嗣黃柏 誠接獲暱稱「如魚得水」之指示,於111年12月30日15時31 分許,前往統一超商旭豐門市領取該提款卡。
二、該詐欺集團另於附表一所示詐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 手法向附表一所示之人行使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依指 示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匯款金額至附 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黃柏誠則依該詐欺集團「如魚得水 」等人之指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持人頭 帳戶提款卡提領附表一所示款項後,再依詐欺集團「如魚得 水」等人之指示,將上開款項放置於指定之地點,以此方式 掩飾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有異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本案被告黃柏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之罪, 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加以 審理,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 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 中及審理時坦承不諱(嘉市警二偵字第1120700271號卷,下 稱警271卷,第1至10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0949號卷, 下稱警949卷,第1至7、9至11頁,嘉縣警刑偵三字第112003 0292號卷,下稱警292卷,第1至6頁,嘉縣警刑偵三字第112 0028697號卷,下稱警697卷,第1至5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1 20700930號卷,下稱警930卷,第4至8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 120702649號卷,下稱警649卷,第1至6頁,112年度偵字第9 99號卷,下稱偵999卷,第13至15頁,112年度偵字第3272號 卷,下稱偵3272卷,第37至41、92至96頁,本院112年度金 訴字第434號卷,下稱本院金訴434卷,卷一第321頁,卷二 第199、226至237頁,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卷,下稱本 院金訴45卷第55、243、270至281頁),並有附表一各編號 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表、車手提款熱點調閱清冊、監視器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案 手機1支(警271卷第13至21、93至98、103至107頁,警949 卷第43至67、78至190頁,警292卷第21至22頁,警697卷第4 4頁,本院金訴45卷第190、210頁,本院金訴卷第190、210 頁),暨附表二各編號「證據名稱及其卷證出處」欄所示之 補強證據可資佐證。
 ㈡依上開補強證據,足見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 ,且與事實相符,堪可採認為真。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有上 揭事實欄所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三、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 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後之規定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始減輕其刑。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 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
 ⒉至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 0日生效,然該次刑法第339條之4修正係增訂第1項第4款「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其餘內容並未修正,此一修正 與被告本案所涉罪名無關,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 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
㈡按多數人依其角色分配共同協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現, 其中部分行為人雖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但其所 為構成要件以外行為,對於實現犯罪目的具有不可或缺之地 位,仍可成立共同正犯。至有無犯意聯絡,乃存在於各行為 人內心之事實,是以法院在欠缺直接證據之情況下,尚非不 得綜合客觀事證認定之。而詐欺集團為實行詐術騙取款項, 並蒐羅、使用人頭帳戶以躲避追緝,各犯罪階段緊湊相連, 仰賴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雖 各共同正犯僅分擔實行其中部分行為,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 共同負責。是以部分詐欺集團成員縱未直接對被害人施以詐



術,如有接收人頭帳戶金融卡供為實行詐騙所用,或配合提 領款項,均係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尤 其是分擔接收人頭帳戶之「取簿手」及配合提領贓款之「車 手」,當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後,雖已將款項匯入詐 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但上開款項在詐欺集團成員實際提 領前,該帳戶隨時有被查覺而遭凍結之可能,是配合接收人 頭帳戶金融卡,以供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贓款,更是詐欺 集團實現犯罪目的之關鍵行為,此應為參與成員主觀上所知 悉之範圍,猶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詐 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即應就其所參與 並有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 字第39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 共負責任,故正犯中之一人,其犯罪已達於既遂程度者,其 他正犯亦應以既遂論科。
㈢經查,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就伊所知集團裡有4個人, 指示伊前往領取包裹之人有時候是謝○原,有時候是羅○嘉等 語(本院金訴434卷二第226頁,本院金訴45卷第270頁), 足見被告主觀上應已認識本案參與者已達3人以上,自當構 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㈣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洗錢罪。被告對事實欄一㈠至㈢及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 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各 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加重 詐欺取財罪論處。
㈤被告與謝○原羅○嘉及「如魚得水」群組中之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按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 重評價,為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評價不足 ,均為所禁。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 之維護。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除了維護金融秩序之外,亦 旨在打擊犯罪。尤其在個人財產法益犯罪中,行為人詐取被 害人金錢後,如透過洗錢行為而掩飾、隱匿所得去向,非唯 使檢警難以追緝,亦使被害人無從求償。故洗錢防制法透過 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害人所 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從而,基於洗 錢行為之上揭特性,有關洗錢行為數之認定,即應與個別被 害人遭財產犯罪之財產隱匿、掩飾結果作連結而為整體評價 。亦即,於本案之情形,被告領取帳戶並與提領不同被害人



遭詐騙之款項後,轉交給詐騙集團上手,因而使個別被害財 物發生掩飾、隱匿去向之結果,應分別依被害人別各評價為 一行為而各為一罪,是被告就事實欄一㈠至㈢及附表一各編號 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於相同地點,將附表一所示各該被害人匯入本案人頭帳 戶之款項,各於附表一所示接近之時間多次提領,復轉交予 詐騙集團上手之行為,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洗錢之目的,各屬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
㈧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 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 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 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 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 、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 、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 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 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 ,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偵 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洗錢犯行,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 ,惟其所犯之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其就本案係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 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即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 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㈨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 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 述理由,刑事訴訟法第269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原起訴書 「附表一編號22」、「附表二編號15」所示犯行,業經檢察 官於本院審理時撤回起訴,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3年度聲撤字第5、6、7、8號撤回起訴書(本院金訴434卷一 第351至353頁)附卷可佐,是上開犯罪事實既經檢察官撤回 起訴,自非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卻不思正途 賺取所需,竟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 擔任俗稱車手、取簿手之詐欺集團分工,負責領取人頭帳戶 、贓款,再將領得贓款轉交其他共犯之工作,從事詐騙等犯 行,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且同時使不法份子



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去向,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 長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至鉅, 所為誠屬不當;復斟酌事實欄一㈠至㈢及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 遭詐騙金額及所受損害程度;再衡酌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 ,就洗錢犯行於偵查、審理均自白,已符合相關自白減刑規 定,及被告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尚未賠償,和解情形如 附表二所示),並未填補全部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復考量被 告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入監前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 金訴434卷二第238頁,本院金訴45卷第282頁),其前科素 行、本案犯罪次數、動機、目的、詐騙總金額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 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 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 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茲查 ,被告另有多件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案件經判決,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依上開說明,宜俟被告本案所犯 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適當,爰不於本案 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表示其提供本案 帳戶實際上並未獲得利益等語(本院金訴434卷二第236頁, 本院金訴45卷第280頁),而卷內尚乏其他證據資料足認被告 因為本案犯行而獲有不法利得,自無從依前揭規定對其等宣 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至各被害人遭詐欺之金額,依卷存 事證,亦欠缺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保有該等詐欺贓款之不法所 得,自亦無從對其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扣案之手機1支(廠牌:IPHONE 6S PLUS,IMEI:0000000000 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詐欺集團提供予 被告、供其為本案犯行時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使用等節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金訴434卷二第237頁,本院金訴 45卷第281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且不含手續費):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告訴人 林鈺淇 於111年10月27日17時43分許,透過電話聯繫林鈺淇,佯稱訂單誤設成常用客戶,需透過提款機設定解除云云。 ①111年10月27日18時10分/  49,989元 ②111年10月27日18時12分/  49,999元 潘昱甫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0月27日18時19分/  20,000元 ②111年10月27日18時21分/  20,000元 ③111年10月27日18時22分/  20,000元 ④111年10月27日18時23分/  20,000元 ------------- ⑤111年10月27日18時45分/  19,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OK超商-新城店) --------- 嘉義市○區○○路000號(家樂福超市-仁愛店) 2 告訴人 陳家斌 於111年10月27日16時42分許,透過電話告知購物簽收包裹出問題可能造成扣款,需透過提款機處理云云。 111年10月27日19時57分/ 10,985元 潘昱甫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27日20時5分/ 11,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OK超商-新城店) 3 告訴人羅慧琳 於111年10月31日12時32分許,接獲訊息並點選連結後,遭自稱旋轉拍賣工作人員表示,因羅慧琳未簽訂金流保障協議,需依銀行指示操作匯款云云。 ①111年10月31日12時48分/49,617元 ②111年10月31日12時49分/49,988元 簡戎增所申辦臺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0月31日12時55分/  20,000元 ②111年10月31日12時55分/  20,000元 ③111年10月31日12時56分/  20,000元 ④111年10月31日12時56分/  20,000元 ⑤111年10月31日12時59分/  19,000元 ------------- ⑥111年10月31日14時/  13,000元 ⑦111年10月31日14時6分/  18,000元 ------------- ⑧111年10月31日14時37分/  20,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工門市) ----------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嘉家門市) ---------- 嘉義市○區○○路00號1樓(花旗銀行-嘉義分行) 4 被害人許智涵 於111年10月31日13時17分許,接獲自稱旋轉拍賣工作人員表示,因銀行帳戶未完善開通會導致對方停權,故須依指示與銀行連絡處理,並須依銀行指示操作匯款云云。 111年10月31日13時37分/ 12,987元 5 告訴人温若淳 於111年10月31日13時許,接獲自稱蝦皮拍賣買家私訊有下單但未成功並傳送連結網址,温若淳點選網址後對方告知需簽署金流協議才能販售商品,且須依指示操作網銀匯款云云。 111年10月31日14時/ 18,123元 6 告訴人楊勝裕 於111年10月31日14時20分許,接獲訊息告知帳戶遭凍結,須點選旋轉拍賣官方客服處理,楊勝裕點選網址連結後,對方佯稱需要網銀驗證與操作匯款云云。 111年10月31日14時33分/ 19,989元 7 被害人李承諭 於111年11月4日17時許,透過電話聯繫李承諭,佯稱訂單重複,需透過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 111年11月4日18時27分/ 49,985元 洪皓恩所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1月4日18時32分/  20,000元 ②111年11月4日18時33分/  20,000元 ③111年11月4日18時34分/  10,000元 ④111年11月4日18時39分/  20,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光彩門市) 8 被害人黃詩喻 於111年11月4日17時49分許,透過電話聯繫黃詩喻,佯稱其個資遭盜取被設定下單5筆,需透過網路銀行操作解除云云。 111年11月4日18時33分/ 43,989元 9 被害人劉畇彤 於111年11月5日18時15分許,透過蝦皮購物網站對話框傳送訊息給劉畇彤,致劉畇彤陷於錯誤而讀取訊息,並點入連結網址後依指示填寫數字而遭詐騙。 111年11月5日18時56分/ 73,163元 陳小萍所申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1月5日19時6分/  20,000元 ②111年11月5日19時6分/  20,000元 ③111年11月5日19時7分/  20,000元 ④111年11月5日19時8分/  13,000元  ------------- ⑤111年11月5日19時51分/  10,000元   ------------- ⑥111年11月5日20時25分/  16,000元 ⑦111年11月5日20時26分/  9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上新店) ----------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南京店) ---------- 嘉義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興嘉分行) 10 告訴人尤俊川 於111年11月5日18時24分許,透過電話聯繫尤俊川,佯稱需要填寫蝦皮購物網站認證資料並匯款到指定之銀行帳戶確認云云。 ①111年11月5日19時27分/  10,010元 ②111年11月5日20時17分/  16,985元 11 告訴人余昀珊 於111年11月5日1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余昀珊,佯稱需依照指示進行升級,再佯稱係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給余昀珊要求驗證銀行帳戶,並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 111年11月5日19時57分/ 31,008元 洪翌紳所申辦臺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1月5日20時5分/  20,000元 ②111年11月5日20時6分/  20,000元 ③111年11月5日20時7分/  14,000元 ④111年11月5日20時9分/  20,000元 ⑤111年11月5日20時10分/  20,000元 ⑥111年11月5日20時12分/  20,000元 ⑦111年11月5日20時13分/  20,000元 ⑧111年11月5日20時15分/  16,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興嘉分行) 12 告訴人陳文元 於111年11月5日19時39分許,透過電話聯繫陳文元,佯稱其誤被銀行設定為順發3C會員,須依指示操作銀行帳戶解除云云。 111年11月5日20時6分/ 96,037元 13 告訴人王裕城 於111年11月5日15時52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網址連結給王裕城,王裕城點網址連結後,對方佯稱需將銀行帳戶內資金清空云云。 ①111年11月5日20時38分/  99,983元 ②111年11月5日20時55分/  49,985元 洪翌紳所申辦臺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1月6日0時1分/  30,000元 ②111年11月6日0時2分/  30,000元 ③111年11月6日0時3分/  30,000元 ④111年11月6日0時4分/  30,000元 ⑤111年11月6日0時5分/  30,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南京店) 14 告訴人廖小妘 於111年11月13日某時,傳送簡訊給廖小妘,佯稱其瑕皮帳戶出問題,須點網址連結留下個資及銀行帳戶資料,並稱其於蝦皮購物網站交易有問題,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 ①111年11月13日17時52分/  49,989元 ②111年11月13日17時53分/  28,123元 ③111年11月13日17時55分/  2,998元 吳顥于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1月13日17時57分/  60,000元 ②111年11月13日17時58分/  21,000元 ------------- ③111年11月13日18時25分/  20,000元 ④111年11月13日18時26分/  10,000元 ------------- ⑤111年11月13日18時32分/  6,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嘉義女中校門旁) ----------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文青店) ---------- 嘉義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嘉義女中校門旁) 15 告訴人林守忠 於111年11月13日15時50分許,透過電話聯繫林守忠,佯稱係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總部人員要協助處理其銀行帳號遭冒用事情,以免影響其他銀行帳戶云云。 111年11月13日18時15分/ 29,985元 16 告訴人李昱臻 於111年11月13日23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昱臻,佯稱出售SUPER JUNIOR 演唱會門票,並要求李昱臻匯款云云。 111年11月14日0時9分/ 13,000元 簡聆昀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1月14日0時15分/  20,000元 ②111年11月14日0時16分/  20,000元 ③111年11月14日0時17分/  20,000元 ④111年11月14日0時18分/  20,000元 ⑤111年11月14日0時18分/  20,000元 ⑥111年11月14日0時19分/  19,1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愛門市) 17 告訴人沈彤芬 於111年12月14日17時21分許,透過網路接獲自稱「蝦皮購物-電商名稱APP」訊息公告,要求所有賣家必須重新簽署認證,並傳送1組QRcode供連結,沈彤芬點選連結後,對方即以通訊軟體LINE要求沈彤芬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 ①111年12月14日21時15分/ 99,985元 ②111年12月14日21時18分/ 49,985元 王姵淇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2月14日21時20分/  60,000元 ②111年12月14日21時21分/  60,000元 ------------- ③111年12月14日21時27分/  20,000元     ------------- ④111年12月14日21時34分/  10,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民權路郵局) ----------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榮門市) ---------- 嘉義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站前店) 18 告訴人陳家寧 於111年12月14日某時,透過網路私訊陳家寧,佯稱其銀行帳戶需要驗證而要求其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①111年12月14日19時26分/  29,989元 ②111年12月14日19時33分/  29,985元 余晉業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2月14日19時44分/  60,000元 ②111年12月14日19時48分/  50,000元 ③111年11月14日19時49分/  40,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民權路郵局) 19 告訴人黃怡華 於111年12月14日17時13分許,透過網路私訊黃怡華,佯稱其係旋轉拍賣工作人員,因黃怡華未簽署「保障服務」會造成買家無法下單,須點選連結網址處理,黃怡華點選後對方要求加通訊軟體LINE聯絡處理,進而要黃怡華須依指示辦理網路匯款云云。 ①111年12月14日19時38分/  90,053元 同上 ②111年12月15日17時38分/  30,033元 ③111年12月15日18時/  4,937元 林哲宇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2月15日17時25分/  44,315元 ②111年12月15日17時14分/  33,010元 ------------- ③111年11月15日17時42分/  60,015元 嘉義縣○○鎮○○里○○○00○0號(萊爾富超商-大林門市) ---------- 嘉義縣○○鎮○○街000號(統一超商-新冠林門市) 20 告訴人葉美柔 於111年12月15日17時5分許,接獲電話自稱郵局人員表示要協助設定旋轉拍賣之金流保障,須依指示使用網路銀行操作云云。 111年12月15日17時18分/ 29,988元 21 告訴人李雨芳 於111年12月15日16時49分許,接獲自稱蝦皮客服訊息並提供QRcode連結網址,李雨芳點選連結後,對方要求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①111年12月15日17時8分/ 33,256元 ②111年12月15日17時22分/ 14,123元 22 被害人李怡葶 於111年12月15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絡,佯稱其係旋轉拍賣工作人員,因未經過認證會造成買家無法下單,需透過銀行協助帳號認證云云。 111年12月15日21時15分/ 21,123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2月15日19時47分/  20,000元 ②111年12月15日19時48分/  20,000元 ③111年12月15日19時48分/  20,000元 ④111年12月15日19時49分/  9,000元 ------------- ⑤111年12月15日21時1分/  300元     ------------- ⑥111年12月15日21時18分/  20,00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北社郵局) ----------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嘉義分行) ---------- 嘉義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友愛店) 23 告訴人 温芷瑄 於111年12月15日17時8分許,接獲自稱誠品書店員工電話,佯稱後臺設定錯誤成批發商,將扣款10期,每期約1,000餘元,要與銀行取消設定系統,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云云。 ①111年12月15日18時38分/ 29,988元 ②111年12月15日18時55分/ 29,985元 ③111年12月15日19時28分/ 19,299元 同上 ④111年12月15日19時2分/ 30,000元   蔡皓羽所申辦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2月15日19時54分/  30,000元 ②111年12月15日19時55分/  50,000元 ------------- ③111年12月15日21時3分/  900元     ------------- ④111年12月15日21時29分/  10,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北門市) ----------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嘉義分行) ----------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嘉友門市) 24 告訴人 黃馨儀 於111年12月15日16時許,接獲自稱誠品書店員工電話,佯稱設定錯誤成重複訂單12筆,須依指示操作ATM以解除云云。 111年12月15日19時30分/ 29,985元 同上 25 告訴人蔡沅祐 於111年12月15日19時26分許,接獲自稱誠品書店員工電話,佯稱電腦系統設定錯誤成高級會員會有低消限制,並會自動從信用卡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云云。 111年12月15日19時46分/ 49,985元 26 告訴人 林心瑜 於111年12月15日19時31分許,接獲自稱海洋之風益生菌牙膏業者電話,佯稱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銀向土地銀行取消扣款以解除云云。 111年12月15日21時25分/ 10,001元 27 告訴人 楊智元 於111年12月15日18時54分許,接獲自稱未來實驗室客服人員電話,佯稱系統異常致楊智元被歸類為VIP會員而會被銀行扣取12,000元費用,須依指示操作網銀以解除云云。 ①111年12月15日19時24分/ 49,986元 ②111年12月15日19時28分/ 49,986元 ③111年12月15日19時38分/ 49,123元 蔡皓羽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2月15日19時43分/  14,900元 ②111年12月15日19時44分/  60,000元 ③111年12月15日19時46分/  47,00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北社郵局) 28 告訴人范夢萍 於111年12月18日某時,接獲訊息告知係旋轉拍賣電商業者,為解除賣家賣場無法下單結帳之錯誤設定,須使用網路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12月18日18時13分/ 99,989元 蔡世賢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2月18日18時25分/  60,000元 ②111年12月18日18時26分/  40,000元 郵局經辦局代號030104提款機 29 被害人葉思含 111年12月26日16時26分許,接獲自稱犁記餅店客服告知因內部訂單系統錯誤致重複下訂單,須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銀取消云云。 111年12月26日17時25分/ 36,989元 林佳誠所申辦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2月26日17時28分/  20,000元 ②111年12月26日17時29分/  16,005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嘉家門市) 30 告訴人 林信杰 於111年12月25日某時,接獲自稱MARS客服人員電話,佯稱因系統錯誤升級VIP會員,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 111年12月26日16時38分/ 99,109元 林星輝所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2月26日16時57分/  60,000元 ②111年12月26日16時58分/  60,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彌陀郵局) 31 告訴人 王湘樺 於111年12月30日17時14分許,接獲自稱雄獅旅行社員工,佯稱因系統錯誤設定誤刷10筆金額,將由銀行人員聯繫更正,續由自稱台新銀行人員以更正錯誤為由,指示操作網銀取消云云。 ①111年12月30日18時18分/ 95,958元 ②111年12月30日18時19分/ 46,045元 林家賢(原名林盟凱)所申辦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2月30日18時29分/  60,000元 ②111年12月30日18時30分/  60,000元 ------------- ③111年12月30日18時41分/  20,000元 ④111年12月30日18時43分/  9,000元 雲林縣○○市○○路00號(元大銀行-斗信分行) ---------- 不詳地點 32 告訴人 李岳 111年12月30日18時許,接獲自稱富邦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因個資外洩,須依指示將帳戶金額轉帳到指定帳戶加密,且要等到同日23時55分許,才可以將款項轉還云云。 111年12月30日18時21分/ 8,108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及其卷證出處 和解情形 被害人/告訴人 1 事實欄一㈠ 告訴人蔡世賢 ①告訴人蔡世賢於警詢中之指訴(警697卷第32至3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697卷第37至40頁) ③告訴人蔡世賢提出之寄出包裏等照片、對話紀錄截圖;被告至統一超商嘉英門市領取包裹(內有蔡世賢提款卡)之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警697卷第6至10、41至43頁等) 未和解 2 事實欄一㈡ 告訴人林星輝 ①告訴人林星輝於警詢中之指訴(警930卷第16至1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佳冬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930卷第33至34、36至37頁) ③告訴人林星輝提出之樹林育英街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被告至統一超商新嘉家門市領取包裹(內有林星輝提款卡)並拆包裹後取出林星輝提款卡領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警930卷第35、41至64頁) ④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959號不起訴處分書(偵3272卷第62至64頁) 未和解 3 事實欄一㈢ 告訴人林家賢 ①告訴人林家賢於警詢中之指訴(警649卷第15至1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649卷第17至22頁) ③告訴人林家賢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等;被告至旭豐門市領取包裹(內有林家賢畫提款卡)之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被告持林家賢提款卡至ATM領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警649卷第23至29頁,112年度偵字第8711號卷,下稱偵8711卷,第73頁) 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8162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49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689號刑事簡易判決(偵8711卷第31至41、88至94、131至133頁) 被告願給付告訴人林家賢30,000元(尚未賠償),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金訴45卷第233至235頁)。 4 附表一編號1 告訴人林鈺淇 ①告訴人林鈺淇於警詢中之指訴(警949卷第196至19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949卷第194至195、199至202頁) ③告訴人林鈺淇提出之網銀轉帳截圖、通聯紀錄截圖(警949卷第203至204頁) 未和解 5 附表一編號2 告訴人陳家斌 ①告訴人陳家斌於警詢中之指訴(警949卷第211至21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949卷第208至209、215至216、222至223頁) ③告訴人陳家斌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警949卷第226頁) 未和解 6 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羅慧琳 ①告訴人羅慧琳於警詢中之指訴(警271卷第26至2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利澤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71卷第30至35頁) ③告訴人羅慧琳提出之對話紀錄與網銀交易明細截圖(警271卷第36至37頁) 未和解 7 附表一編號4 被害人許智涵 ①被害人許智涵於警詢中之指述(警271卷第39至4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71卷第41至45頁) ③被害人許智涵提出之電話通話紀錄與聯絡訊息及網銀交易明細截圖(警271卷第46至48頁) 未和解 8 附表一編號5 告訴人温若淳 ①告訴人温若淳於警詢中之指訴(警271卷第50至5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71卷第53至56頁) ③告訴人温若淳提出之對話紀錄及網銀交易明細截圖(警271卷第57至58頁) 未和解 9 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楊勝裕 ①告訴人楊勝裕於警詢中之指訴(警271卷第61至6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71卷第60、63至65、69頁) ③告訴人楊勝裕提出之對話紀錄及網銀交易明細截圖(警271卷第66至68頁) 未和解 10 附表一編號7 被害人李承諭 ①被害人李承諭於警詢中之指述(警949卷第230至23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49卷第228至229、232、235頁) ③被害人李承諭提出之網銀轉帳截圖(警949卷第240頁) 未和解 11 附表一編號8 被害人黃詩喻 ①被害人黃詩喻於警詢中之指述(警949卷第245至24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警949卷第242至243、249至251頁等) 未和解 12 附表一編號9 被害人劉畇彤 ①被害人劉畇彤於警詢中之指述(警949卷第256至25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49卷第254至255、259至261頁) ③被害人劉畇彤提出之通聯紀錄與網銀轉帳截圖(警949卷第262頁) 未和解 13 附表一編號10 告訴人尤俊川 ①告訴人尤俊川於警詢中之指訴(警949卷第268至2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49卷第266至267、272至273、275至276頁) ③告訴人尤俊川提出之對話紀錄與網銀轉帳截圖(警949卷第277至278頁) 未和解 14 附表一編號11 告訴人余昀珊 ①告訴人余昀珊於警詢中之指訴(警949卷第284至28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49卷第282至283、288至290頁) ③告訴人余昀珊提出之對話紀錄與網銀轉帳截圖(警949卷第295至301頁) 未和解 15 附表一編號12 告訴人陳文元 ①告訴人陳文元於警詢中之指訴(警949卷第303至30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49卷第308至310、320頁) ③告訴人陳文元提出之對話紀錄與網銀轉帳截圖等(警949卷第321至323頁) 未和解 16 附表一編號13 告訴人王裕城 ①告訴人王裕城於警詢中之指訴(警949卷第329至33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49卷第327至328、333至334、337至338頁) ③告訴人王裕城提出之對話紀錄與網銀轉帳截圖(警949卷第339、342至343頁) 未和解 17 附表一編號14 告訴人廖小妘 ①告訴人廖小妘於警詢中之指訴(警949卷第350至3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49卷第346至349、353至354頁等) ③告訴人廖小妘提出之通話紀錄與網銀轉帳截圖(警949卷第355至357頁) 未和解 18 附表一編號15 告訴人林守忠 ①告訴人林守忠於警詢中之指訴(警271卷第72至73頁,警949卷第362至363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71卷第71、74頁,警949卷第360至361、369頁) ③告訴人林守忠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警271卷第75頁,警949卷第380頁) 未和解 19 附表一編號16 告訴人李昱臻 ①告訴人李昱臻於警詢中之指訴(警949卷第386至38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49卷第383至384、393至394頁) ③告訴人李昱臻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警949卷第388至392頁) 未和解 20 附表一編號17 告訴人沈彤芬 ①告訴人沈彤芬於警詢中之指訴(警949卷第457至46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49卷第455至456、465至466頁) ③告訴人沈彤芬提出之臺灣銀行及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通話紀錄與網銀轉帳截圖等(警949卷第467至473頁) 未和解 21 附表一編號18 告訴人陳家寧 ①告訴人陳家寧於警詢中之指訴(警949卷第398至39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49卷第396至397、406至407頁) ③告訴人陳家寧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等(警949卷第400至405頁) 未和解 22 附表一編號19 告訴人黃怡華 ①告訴人黃怡華於警詢中之指訴(警292卷第33至42頁,警949卷第413至420、423至424頁,本院金訴434卷二第51至6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49卷第410至411、425至426頁,本院金訴434卷二第45至49頁) ③告訴人黃怡華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存款交易明細(本院112金訴434卷二第63至73頁) 未和解 23 附表一編號20 告訴人葉美柔 ①告訴人葉美柔於警詢中之指訴(警292卷第23至25頁,本院金訴434卷二第12至1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92卷第27至28頁,本院金訴434卷二第16至20頁) ③告訴人葉美柔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網銀交易明細截圖(本院金訴434卷二第22至24頁) 未和解 24 附表一編號21 告訴人李雨芳 ①告訴人李雨芳於警詢中之指訴(警292卷第29至30頁,本院金訴434卷二第27至2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92卷第31至32頁,本院金訴434卷二第25至26、32至33、37至38頁) ③告訴人李雨芳提出之通話紀錄、對話紀錄及網銀交易明細截圖(本院金訴434卷二第34至36頁) 未和解 25 附表一編號22 被害人李怡葶 ①被害人李怡葶於警詢中之指述(警949卷第515至51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49卷第517至520頁) 被告願給付被害人李怡葶10,000元(尚未賠償),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金訴434卷二第187至189頁)。 26 附表一編號23 告訴人温芷瑄 ①告訴人温芷瑄於警詢中之指訴(警949卷第498至50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49卷第496至497、501至502、504至506頁) ③告訴人温芷瑄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及帳戶最近交易資料、合作金庫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警949卷第508至510頁) 未和解 27 附表一編號24 告訴人黃馨儀 ①告訴人黃馨儀於警詢中之指訴(警949卷第541至543、545至54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警949卷第539、544、549至550、553頁) ③告訴人黃馨儀提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表(警949卷第559至561頁) 未和解 28 附表一編號25 告訴人蔡沅祐 ①告訴人蔡沅祐於警詢中之指訴(警949卷第566至567、570至571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49卷第563、569、572頁) 未和解 29 附表一編號26 告訴人林心瑜 ①告訴人林心瑜於警詢中之指訴(警949卷第527至52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49卷第524至525、531至532、537頁) ③告訴人林心瑜提出之網銀交易明細截圖(警949卷第533頁) 被告願給付告訴人林心瑜5,000元(尚未賠償),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金訴434卷二第187至189頁)。 30 附表一編號27 告訴人楊智元 ①告訴人楊智元於警詢中之指訴(警949卷第477至480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949卷第476、487至488頁) ③告訴人楊智元提出之通話紀錄截圖、網銀交易明細截圖(警949卷第491頁) 未和解 31 附表一編號28 告訴人范夢萍 ①告訴人范夢萍於警詢中之指訴(警697卷第48至4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697卷第46至47、54至55頁) ③告訴人范夢萍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對話紀錄及網銀交易明細截圖(警697卷第50至53頁) 未和解 32 附表一編號29 被害人葉思含 ①被害人葉思含於警詢中之指述(警271卷第79至8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71卷第77至78、82至84頁) ③被害人葉思含提出之通話紀錄截圖等(警271卷第85至86頁) 未和解 33 附表一編號30 告訴人林信杰 ①告訴人林信杰於警詢中之指訴(本院金訴45卷第177至18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金訴45卷第181、184、187至188頁) ③告訴人林信杰提出之網銀交易明細截圖(本院金訴45卷第189頁) 被告願給付告訴人林信杰30,000元(尚未賠償),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金訴45卷第233至235頁)。 34 附表一編號31 告訴人王湘樺 ①告訴人王湘樺於警詢中之指訴(本院金訴45卷第193至19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金訴45卷第195至196、198至202頁) ③告訴人王湘樺提出之通話紀錄截圖、網銀交易明細截圖(本院金訴45卷第203至206頁) 未和解 35 附表一編號32 告訴人李岳 ①告訴人李岳於警詢中之指訴(本院金訴45卷第213至21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本院金訴45卷第222至225頁) ③告訴人李岳提出之通話紀錄截圖、網銀交易明細截圖(本院金訴45卷第219、221頁) 未和解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事實欄一㈠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事實欄一㈡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事實欄一㈢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附表一編號1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附表一編號2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一編號3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附表一編號4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5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6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7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一編號8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一編號9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附表一編號10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1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2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附表一編號13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附表一編號14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附表一編號15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一編號16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一編號17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附表一編號18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附表一編號19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附表一編號20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附表一編號21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一編號22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一編號23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附表一編號24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一編號25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一編號26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一編號27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附表一編號28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附表一編號29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附表一編號30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附表一編號31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附表一編號32 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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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