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1年度,6號
CYDM,111,原附民,6,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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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李淑珠

葉建豪
葉建德
被 告 鄭誌恩



陳柏豪

陳凱文
羅佳翔


鄭以盛
洪酩傑
郭益誠


李嘉俊

李國良
陳偉傑
沈淑華
呂承彥


呂柏陽

劉育儒
呂品慧
劉明鑫
張亦呈

張永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李淑珠葉建德葉建豪對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6號 ,被告鄭誌恩、陳柏豪陳凱文羅佳翔、鄭以盛、洪酩傑 、郭益誠李嘉俊李國良傷害等案件,對被告鄭誌恩、陳 柏豪陳凱文羅佳翔、鄭以盛、洪酩傑、郭益誠李嘉俊李國良、郭陳偉傑沈淑華呂承彥呂柏陽劉育儒呂品慧劉明鑫、張亦呈、張永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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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