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原 告 李淑珠 葉建豪 葉建德 被 告 鄭誌恩 陳柏豪 陳凱文 羅佳翔 鄭以盛 洪酩傑 郭益誠 李嘉俊 李國良 郭陳偉傑 沈淑華 呂承彥 呂柏陽 劉育儒 呂品慧 劉明鑫 張亦呈 張永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一、查原告李淑珠、葉建德、葉建豪對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6號 ,被告鄭誌恩、陳柏豪、陳凱文、羅佳翔、鄭以盛、洪酩傑 、郭益誠、李嘉俊、李國良傷害等案件,對被告鄭誌恩、陳 柏豪、陳凱文、羅佳翔、鄭以盛、洪酩傑、郭益誠、李嘉俊 、李國良、郭陳偉傑、沈淑華、呂承彥、呂柏陽、劉育儒、 呂品慧、劉明鑫、張亦呈、張永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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