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告 震玖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秀芳
被 告 張淑媚即華上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 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 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 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及依 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 法第3條第1款亦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 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 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108年以「震玖ZHEN JIU」( 圖樣文字分析「震玖」)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經獲准註冊第00000000號商標,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 詎於113年4月26日驚覺被告使用原告名稱販售標示製造商為 「震玖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蠶豆酥,甚至於蝦皮(Sh opee)購物網站之國內負責廠商亦標註原告之設址。爰依商 標法第69條第1項及第3項、公平交易法第29條、第30條、第 31條、民法第19條、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等規定,聲 明請求被告不得於銷售商品以「震玖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標示於外包裝,或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並賠償原告財產 上損害60萬元及遲延利息等語。
㈡原告上開主張,核屬因侵害商標權所生損害賠償之侵權爭議 事件,依據前揭規定,屬侵害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事件,本 件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又觀諸原告起訴狀所載之 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
情形,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