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范屏豆
代 理 人 黃麟淵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施國順即創揚工程行
陳錫章即東興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 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於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 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 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 謂為顯無勝訴之望。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錫章即東興土木包工業交付營建工 程予相對人施國順即創揚工程行(下稱施國順)承攬施作, 聲請人於民國103至104年間在施國順處擔任泥作師傅,並於 112年10月30日受施國順指派至南投縣○○鎮○○○路000巷00弄0 0號旁工地進行泥作作業時,從高度約2米A型馬椅墜落至地 面因而受有職業災害,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暨聲請 訴訟救助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並經依 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 件核閱無訛;又依聲請人主張起訴之內容,核屬因職業災害 提起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