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21號
NTDV,113,家繼訴,21,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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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
原 告 白瑞隆

訴訟代理人 蕭富陽律師
被 告 白汪放

白瑞賓

白麗娟

白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10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及以全部遺產為請求 裁判分割之標的,或已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僅就部分特定遺 產為分割之證明,而該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16日合法送達原 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惟原告迄未依前開裁定補正,有本院 送達證書、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 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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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