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41號
NTDV,113,司拍,41,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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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蕭大智
相 對 人 洪秀珠

輔 助 人 紀長鳴
紀家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 同)8,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 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經於民國105年7月22日登記在案。而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 ,立有契約書及變更契約書交聲請人收執,詎自112年12月2 6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契約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相對人尚欠聲請人借款債務本金5,242,221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契約書及變更契約書等 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5月27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而 相對人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財產所有人:洪秀珠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埔里鎮 水源 1109-1 46.78 全部 2 南投縣 埔里鎮 水源 1109-2 15.40 全部 3 南投縣 埔里鎮 水源 1498 4,461.69 全部 4 南投縣 埔里鎮 水源 1504 729.67 全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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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