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廖玉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5,4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廖玉實於民國90年12月3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㈠本金債權:新臺幣100302元整。㈡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
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
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
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⑴利息計算:已
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184元整。⑵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
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00302元按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利息。㈢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
第四條)。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
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
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
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
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
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
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302元 廖玉實 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