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鄭力豪
鄭景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57,37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鄭力豪於民國102年間至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鄭
景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10筆,共計新臺幣52萬6,07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㈡詎債務人鄭力豪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新臺幣45萬7,37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景鴻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7,373元 鄭力豪、鄭景鴻 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6月16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7,373元 鄭力豪、鄭景鴻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