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柏豪即陳俊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0,459元,及自民國95年4月
3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9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柏豪即陳俊祥於民國94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