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50號
NTDV,113,司促,3450,20240611,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人倫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全國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微筑


田仁勇

田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5,200元,及自民國113
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8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