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1年度,5號
NTDV,111,保險,5,2024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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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瑞華

林超然

林英哲

林英傑

林英浩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綵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111年度保險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2萬2,911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6萬3,881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萬6,080元。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 文分別定有明文。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亦有明定。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另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末按確認之訴無論積極確 認之訴或消極確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主 張之法律關係之價額為準,計徵裁判費。是以,如請求確認 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之事件,應以原告就該保險契約所可取得 之最大利益作為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 0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上訴人於第一審最終所述訴之聲明第1、2項(即上訴聲明第2 、3項)請求確認原判決之附表一編號1至27號、31、32號( 即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為有 效;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余瑞華新臺幣(下同)189萬8,9 11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27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查附表所示各保險契約原保險金額如附表 「原保險金額」欄所示,合計為3,412萬4,000元,即為本件 確認附表所示保單為有效之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訴之聲明第 2項(即上訴聲明第3項)所請求之189萬8,911元後,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3,602萬2,911元。 ㈡依前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9,064元、第二審裁判費 49萬3,596元,而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萬元、13萬2, 984元,合計18萬2,984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萬6,08 0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9,715元,尚應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46萬3,881元。茲命上訴人應於下列期限內如數 補繳下列裁判費用:
 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6萬3,881元,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萬6,080元。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附表:保單原保險額度
編號 保單號碼 原保險金額(新臺幣) 1 0000000000 500萬元 2 0000000000 500萬元 3 0000000000 500萬元 4 0000000000 500萬元 5 0000000000 50萬元 6 0000000000 50萬元 7 0000000000 30萬元 8 0000000000 20萬元 9 0000000000 50萬元 10 0000000000 50萬元 11 0000000000 100萬元 12 0000000000 20萬元 13 0000000000 100萬元 14 0000000000 100萬元 15 0000000000 32萬元 16 0000000000 70萬元 17 0000000000 20萬元 18 0000000000 50萬元 19 0000000000 75萬元 20 0000000000 75萬元 21 0000000000 50萬元 22 0000000000 2,000元 23 0000000000 2,000元 24 0000000000 50萬元 25 0000000000 70萬元 26 0000000000 50萬元 27 0000000000 50萬元 31 0000000000 100萬元 32 0000000000 150萬元 合計 3,412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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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