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17號
NTDM,113,附民,117,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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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送達代收人 鍾薏穎
訴訟代理人 鍾薏穎
被 告 林瑞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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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