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93號
NTDM,113,金訴,93,202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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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OI HWEI XUAN中文譯名蔡慧萱




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CHOI HWEI XUAN護照號碼記載,應更正為「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 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CHOI HWEI XUAN之 證照部分,僅記載居留證號碼為Z000000000號,漏為記載護 照號碼為A00000000號,顯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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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