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41號
NTDM,113,聲保,41,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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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慶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慶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慶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分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2月、5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 刑14年7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7350號函辦理 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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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