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38號
NTDM,113,聲,338,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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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詹國正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13 年度交易字第100 號
),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國正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本院一一三年度交易字第一○○號過失致重傷案件卷內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但涉及詹國正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部分,應予隱匿。持有該卷證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閱卷狀」所載。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  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  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參酌其立法意旨略  以:被告於審判中之卷證獲知權,屬其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所  應享有之防禦權,自得親自直接行使而毋庸經由辯護人輾轉  獲知,且不應因被告有無辯護人而有差別待遇。又刑事案件  之卷宗及證物,係據以進行審判程序之重要憑藉,基於憲法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除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  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  業務秘密者,法院得予以限制外,自應使被告得以獲知其被  訴案件卷宗及證物之全部內容,俾能有效行使防禦權。又所  稱卷證影本,包括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  證等複本,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  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2 點第1 項序言、第2 項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詹國正因涉犯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  ,現正繫屬本院(案號:113 年度交易字第100 號),依上  說明,為保障被告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就  卷內與被告被訴事實有關,且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  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亦無涉及國家機密  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准許被告於預納費用後,交  付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惟涉及被告以外之人之個人  資料部分,因屬被告以外之人之隱私範圍,且與被告本案防  禦權之行使無涉,自無使被告知悉之必要,應予隱匿,並依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 項規定,諭知持有該卷證內容之人,  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附表:【准許付與被告之卷內證據範圍】
一、人證部分
(一)證人即告訴人林守鳳
  1.112年9月25日警詢筆錄(偵8537卷第23至29頁)  2.112年9月8日談話紀錄(偵8537卷第59頁)   
二、書證部分
(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537號卷(偵卷) 1.告訴人之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診斷證明書(偵卷第35 頁)
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偵卷第 37頁)
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偵卷第39頁)
4.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偵卷第41至43頁) 5.被告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道路 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偵卷第45頁) 6.告訴人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道 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偵卷第47頁) 7.被告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偵卷第49頁) 8.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 證書(偵卷第51頁)
9.告訴人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道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暨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 分院檢驗報告(偵卷第53至55頁)
10.現場照片(偵卷第61至68頁)
11.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卷第69至77頁) 12.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 卷第79頁)
13.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卷



第81頁)
14.告訴人之車籍查詢資料(偵卷第83頁) 15.被告之車籍查詢資料(偵卷第85頁)
16.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偵卷第 93頁)
17.告訴人之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偵卷第101頁)   
(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67號卷(調偵卷) 1.南投埔里鎮公所113 年3 月19日埔鎮調字第1130008124號 函(調偵卷第9 頁)
   
(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00號卷(本院卷)  1.臺中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3日中榮醫企字第1134202393號 函所檢附告訴人之病歷資料(本院卷第119至201頁)     
三、物證部分
(一)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
   
四、被告供述部分
(一)被告詹國正
  1.112年9月27日警詢筆錄(偵卷第13至21頁)  2.112年6月21日談話紀錄(偵卷第57頁)  3.112年10月26日檢訊筆錄(偵卷第115至117頁)  4.113年5月6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第27至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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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